*ST天龙: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7: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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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经营策
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
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事项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公司应积极落实各种切实可行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
押或由公司认可的被担保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承诺书等。本制度项下有关反
担保的规定不适用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公司与其他方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公
司为其提供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对外担保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
 第十条 被担保人一般应在拟签约日前至少一个月向公司财务部递交担保申请
书(说明借款用途、业务或项目状况、风险预测、防范措施)、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反担保相关文件和公司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非控股或参股企业还需附上
被担保人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同被担保人(除全资子公司)或第三人(须附资质证明)签
订与贷款合同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相应的《反担保协议书》,明确规定反担保的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的范围、期限、反担保的形式等。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审查被担保人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资格,了解被担保人借款
用途、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贷款记录以及行业前景,核查被担保人偿付措施的可
靠性,分析提供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填写《担保呈批报告》(格
式另附),提出担保风险分析及担保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查有关被担保人资格的呈报文件,审查
贷款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条款的平等性;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
见,并对修改后的合同作最终确认,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必要时担保合同可提交公司常年
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
部、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首先由总经理负责审核。对外担保由总经理完成审核
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依法审慎做出
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和
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
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
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的以下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七项情
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除必须由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均由
董事会审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
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在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构成关联关系的股
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签约(盖章)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盖章。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负责落实反担保措施,完成与反担保相关的登记及备案程
序(如有)。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为管理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对外担保原始文
件(上报材料、审批原件、担保合同、反担保文件等);负责担保分析和情况统计
(分类汇总、按季核对增减余额、收集被担保人财务资料、每季报告预测分析偿债
能力)。财务部按季向经理、审计委员会报送《担保还贷履行情况表》。财务部还
应密切注意、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对担保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核实反担保措施的落
实,并负责担保事项中发生的纠纷处理和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
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
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
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责任人,应对公司由此遭致
的损失承担责任。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究以及(如决定追究)以何种方
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章程》
确定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明确约定的、与公司对外担保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前述有关规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呈批报告
                                   编号:
 被担保单位名称
本次申请担保金额(本            累计已担保金额
金)(万元)                  (万元)
 本次借款起止日期             本次担保起止日期
  担 保 性 质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担保缘由、风险分析及拟办意见:
法律事务主管意见:
附 件
部门负责人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批 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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