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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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
要程度决定是否报送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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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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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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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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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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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
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
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
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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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
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有关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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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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