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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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期间信息使用管理,规范外部
信息报送管理事务,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
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客观实际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
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
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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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接收报送的外部单位
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银行贷款等事项时,确需向对方提供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接收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根据第七、八条规定,公司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接收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
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要求接收方提供
保密同意函;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
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
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
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避
免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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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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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