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
体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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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职能部门。公司各职
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八条 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咨询确认。
第九条 对于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预报和报告:
(一)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
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
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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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本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应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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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本款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其他重大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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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4)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5)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6)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7)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参股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络人应当在一个
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变更其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二)其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六)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其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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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
议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事项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发生上述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报告不
及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给予处分,并
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