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58 号)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814,814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0.00 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790.78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验〔2022〕2-23 号《验资报告》
。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49,928.06 万元,尚未使用
募集资金 20,253.18 万元(含利息),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上 海 徕 木 电 子 股 份有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限公司 司上海分行
上 海 徕 木 电 子 股 份有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
徕木电子(江苏)有限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公司 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
徕木电子(江苏)有限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公司 司上海嘉定支行
湖 南 徕 木 新 能 源 科技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合计 20,253.18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等具
体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用于管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与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与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户 用途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2018800134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支行 8904 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甲方)、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