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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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
因,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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