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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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
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仲裁事项;
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他事项;
     (六)环境信息事项:
罚;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
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八)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
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
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
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将以上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
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
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
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
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
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含子
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
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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