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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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
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总裁;
  (二)副总裁;
  (三)董事会秘书;
  (四)总监;
  (五)财务负责人;
  (六)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的原则,同时与市场价值
规律相符;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符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对应的经营利润中心,以经营利润中心
的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相应的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及年度薪酬预算总额,并
结合各自的岗位职责、考核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最终根据考核结果确
定年度薪酬分配。
  年度总体经营目标主要包括相应年度的经营净利润、回款情况、新签合同
额以及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等。
  年度薪酬预算总额是指董事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核
准的年度薪酬总额。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并确定年度经营目
标及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第六条 总裁负责组织制订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办法及年度绩效考核
方案,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履职报告及核准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考核及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采用绩效年薪制,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工作责
任、经营业绩以及团队经营成果挂钩。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团队绩效奖励和个人绩效奖
励组成。即绩效年薪=基本薪酬+团队绩效奖励+个人绩效奖励。
     (一)基本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
     依据经营利润中心的经营规模、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等级、个人履职能
力等因素,结合经营利润中心的薪资水平和市场行情确定,随经营效益和公司
全员薪资总额增减幅度作相应调整。
     具体测算时,可结合现行相应薪资构成,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中
确定,与考勤对应,按月发放。
     按公司规定,个人可享受的专项补助或津贴及其他综合福利等另计;
     (二)团队绩效奖励,是经营管理团队实现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后,团队成员获
得的综合绩效奖励。年末,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数结算;年度总体经营
目标为复合指标,主要包括年度经营净利润、新签合同额(保证毛利率不低于核
定的水平)、回款情况、队伍建设、科技创新等综合指标;
     (三)个人绩效奖励,是根据个人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获得的奖励,年
末,根据其全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相应考核,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后发
放。
     (四)原则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年月度预发放为其年度薪酬预算额度的70%。
     第九条 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法定福利、劳动保险和劳动保障,并结合
公司经济效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可提供其他综合福利。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流程如下:
     (一)年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下达总裁层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年
度薪酬预算总额;
  (二)年初,总裁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分工,分解经营目标,明确各自考
核目标及相应薪资预算额度(包括基本薪酬、团队绩效奖励和个人绩效奖励等),
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并核准;
  (三)年度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对照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各自的考核目标,
总结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并形成述职及自我评价报告提交总裁审核汇总,形成
年度考评意见,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公司及子公司有兼职的,其薪酬以孰
高者确定,不重复领取,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
定扣减的额度、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或缴纳的款项,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应扣减年薪直至不予发放,同时视严重
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在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
规行为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薪酬制度的修订与调整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是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胀水平、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组织结构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薪酬体系以适应公司
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拟定其他中长期激励方案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其他中长期激励方案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等确定,并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生效。
  第十八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特别奖励的权利。根
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可以对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特别
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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