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本实施细则所称“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担任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
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应当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
别处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计算;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
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
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
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整数的一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投
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
在所得选票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一半的董事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
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
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七条 利用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累积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操作,并计算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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