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
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的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交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事宜
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是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
谈、 参加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定的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