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部门规章以及《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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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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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核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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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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