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 关于向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1: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6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 02 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向 2025 年 第 二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20 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292.80 万股
  鉴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永
创智能”)《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
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5.68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2.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和《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根据公司其
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胡旭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至 2025 年 10 月 8 日。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
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对外披露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关于向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董事会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2.8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说明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0 个月、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1)以 2024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以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1)以 2024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5%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1)以 2024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以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0%
     注:上述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期内考核若为优秀或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份额,若为不合格
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1 人)            287.80         98.29       0.59%
          合计(42 人)               292.80         100%        0.6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2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
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2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2.80 万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
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
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由本
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根据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数量         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
情况。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律师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认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永创智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