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1:1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发展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机构及所属各单
位,所属各单位无需制定承接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
     (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
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并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并积极参
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
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临时公告、定期报告
及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
等;
     (四)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管理模
式及其变化等;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
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股东会;公司
网站、新媒体平台、电子邮件;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投资者电话和传真;路演;上海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报纸为信息披露报
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发布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
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现场、视频、语音、文字互动交流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
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宣传报道,必要时依法依规予以
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
外披露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
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加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责任追
究管理规定及公司处分清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
日起实施。原《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规定》同时废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网储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