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
营行为,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批准权限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丽
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购买原材料、
上述交易不包括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燃料和动力等;
(2)接受劳务等;
(3)出售产品、商品等;
(4)提供劳务等;
(5)
工程承包等;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日常
交易,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
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
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
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披露涉
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
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制度第
七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披露标准
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本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
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
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
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
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
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标中较高者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进行展期
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章 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司章程》
及由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的《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
第五章 委托理财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章 资产购买或出售
第十八条 资产购买或出售是指公司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投资权益或其他资产的行为。无论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和出售资产的收入
列项,均属本章之规定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
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
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
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
制度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作为出资,投资设立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参
股子公司的行为或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报
告,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在审查投资项目时,应考虑
以下内容:
(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
业主业发展方向和对外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
防范措施;
(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投资
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收回。
第二十四条 通常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责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
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
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审批标准及程序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
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的
执行、持有、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
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
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人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主要责任人,主要
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
出投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或公
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部门,投资管理部为对外投资前期
调研、论证部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
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
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
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财务部、法务部负责
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
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审核。
第二节 短期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参加的联
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
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
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三节 长期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并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
总经理或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或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
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
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项目运作及其经营
管理,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四十七条 投资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
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管理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节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参股子公司,应对参股子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参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除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
产生的董事、监事外,还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
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代表的委派
(一)程序
子公司股东代表由董事长签发授权委托书担任。
(二)职责
股东代表必须恪尽职守,忠实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
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主要在下面几个方面。
提出公司拟提交表决的提案;
等股东权力;
指示行使股东权力;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含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的委派
(一)程序
公司委派员工出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二)职责
派出董事、监事恪尽职守,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
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事任免等方案;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
(一)程序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候选人,再根据法律
程序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二)职责
的职责;
第五节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
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监察部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节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
息享有知情权。
第六十三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
公室:
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有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等事宜,由董事
会另行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
第六十六条 以上重大事项涉及金额是指公司合并报表后对外交易涉及
的金额。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披露和履
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
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