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及《浙江物产
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
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另有规定
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
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
职的情况)等情况。公司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
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及时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
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
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
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