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
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物产
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ESG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主任委员)
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
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职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ESG工作;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的提案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议。
第九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
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若存在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予回避
的情形,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
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
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 会议议程、议题;
(五) 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六)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七) 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