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委
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公司有关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
公司大股东代表、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有关直接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组
成。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
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或
者公司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或者公司职务之时自动辞去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
职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 研究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方法与方式,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九)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
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期限;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委员若存在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予回避的
情形,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 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 会议议程、议题;
(五) 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六)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七) 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