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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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
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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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
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
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2-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
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3-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
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
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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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
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
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
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
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
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八)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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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五)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证券事务
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
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
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6-
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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