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
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
易所 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山东双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
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
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条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按
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递,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
外披露。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
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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