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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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双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双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双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
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第十一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山东双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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