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
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双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提供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
产经营管理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办
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部的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十二)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三)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并归档。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得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工作底
稿保密,内部查阅工作底稿应经总经理批准。外部调阅或报送工作底稿应经董
事会秘书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
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
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 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济效益
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门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
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门的奖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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