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
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
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
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
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
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2%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
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核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
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
要求,遗漏整个或多个章节内容的;
事项进行披露的;
等交易进行披露的;
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披露的;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定的,其他应
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
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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