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
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下属子公司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业务,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收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和 1/3 或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
行情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
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选聘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
度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
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
费用相较上一年下降30%以上(含3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
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因素。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公司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
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
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
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
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
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
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改本制
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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