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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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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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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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实行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
记。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的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知情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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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
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
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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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格式”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并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应做好登记工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应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并根据本制度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外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手机媒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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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发布、转载内幕信息,并应及时将其使用的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工具账户或
用户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报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并更新相关人员的媒体发
布工具档案资料。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前款人员利用其媒体发布工具所发布的信息内
容进行检查,有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一旦发现泄密事项,应立即责令有关人员改正,
追究泄密责任并第一时间报告福建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或协商有关事宜时,若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应履行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立
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提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经过核实后,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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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触犯本条款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
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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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   内幕信息   知情人   所在单    职务/岗   身份证    知悉内   亲属关系    知悉内幕   知 悉 内   内 幕 信   内幕信息   登 记 时   登记人
类型号   知情人姓   身份    位/部门   位      号码/统   幕信息   名称      信息地点   幕 信 息   息内容     所处阶段   间
      名                          一社会    时间                   方式
                                 信用代
                                 码
                                        注3                   注4      注5      注6             注7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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