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2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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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监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内
部审计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审议事项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其中关联委员对关联议案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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