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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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
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
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
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决定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及以下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或报废、债权债务处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果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岗位,其中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各一人;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
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决定,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
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
决策。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
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
中重大问题而不定期举行的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也可以由总经理委托一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由公司党群综合部负责通知、组织、记录、整理
和保管会议记录和纪要。需要上会讨论的文件由党群综合部或有关部门负
责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发放给出席会议人员。会议一般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办公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成员。根据办公会
议内容的需要,公司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
决议。决议一般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但总经理可行使否决权或决定
权。会议决议应明确记录在会议纪要中。未形成决议的,也应在会议纪要
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人员和记录人员
签名;办公会会议成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三条 会议需要公布的决定、决议,由党群综合部负责或组织
有关部门以公司发文形式予以公布、实施。
  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责任部门承办,党群综合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
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权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
司章程和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总经理因其超过授权范
围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
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的知情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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