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2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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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
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
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将董事候选人
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每 1%表决
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董事会推荐予以补
足。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
举。
  第七条 股东欲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自董
事会发出董事征集公告起 7 日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推荐董事
候选人的名单及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应
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
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
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数
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
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
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累积投票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程序
如下:
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规则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
零。
有的投票权总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总
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拥有的
投票权总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监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
并要求其核对后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为维
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严肃性,股东重新确认其
投票结果,只能对其已向候选人投出的票数按照选票列明候选人顺序
反向做调减处理,即在其投出的最后一名候选人票数减至零后仍不满
足要求的,再依次向上调减其投出的其他候选人票数,直至其所投出
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为止)。如经监票人员指出
后,该股东拒不核对确认或不按上述规定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
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排
除反对票累积。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
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
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按
以上细则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
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并尽
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
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
事会成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按
以上细则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
改本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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