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
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创
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论证分析报告》,该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
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
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
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
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黄文锋 李 静 黄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