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
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
学决策;公司应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
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
境。
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
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
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
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审核、校验机制和信息披露
错误的追责问责机制,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明确信息披露各环节直接负
责人,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
整。
第九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
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完善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
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重要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
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
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
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
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
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
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
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召集人应在
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
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
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
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
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若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
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
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审核意见,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
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
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公司募集资金
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四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七条 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
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
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
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各部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要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
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
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调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
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第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