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
略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委员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或下属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
会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提交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
谈并负责编制相关项目或其他法律文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战略委员会工作
组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外部顾问进行评估后,出具的书面意见(如
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审议后,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召开或两名及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制。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包括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及相关会议记录,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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