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襄阳长源东谷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
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
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指南的编制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
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非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第九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
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
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股东
会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
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
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
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名义持
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
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四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适用的规定行使表
决权。
第四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
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
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的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
算。
第十七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
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向
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
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
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
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
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
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
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
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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