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东谷: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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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
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
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
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
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和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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