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下属企业内部以及外部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
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包括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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