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东谷: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1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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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
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
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秘书指派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接待调研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公司;
  (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六)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提
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
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者可以通过邮
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三十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
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股东更加方便的
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
到的提问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二)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
答复;
  (三)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
应以法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
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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