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 青海春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18: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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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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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说明拟申请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
应当报董事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并及时登记归档,证券部负责
妥善归档保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的事项如下: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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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除应当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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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经办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简述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是否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
【是】    【否】             保密 【是】   【否】
       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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