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 青海春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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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优化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现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评议、提名
和发表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评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标准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进
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如被提名人不同意有关提名的,委员会
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
事候选人和拟聘用经理人选的相关材料和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保管。公司其他人员需调阅查询
有关文件的,必须经委员会主任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我《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进行修订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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