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决策科学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二条 在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整理和归档保存。公司其他人员需调阅查
询有关文件的,必须经委员会主任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我《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立即进行修订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