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田哲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
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
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
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
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
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 14:30 在山东聊城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 9:15 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4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73,686,889 股,占公司总股
份 1,904,319,011 股的 51.13%。
持 股 5% 以 下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32,009,647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8.94%。
股东共 436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677,24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188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
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
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
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体投票结果
合计投票结果
表决
议案 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股份总数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结果
股数 股数 股数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关于修订《公
案
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
资金管理制
度》《防范控
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
用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的
议案
关于制定《对
外投资管理
制度》《累积
投票管理制
度》《董事和
员薪酬管理
制度》《会计
师事务所选
聘制度》的议
案
议案 1 和议案 2 中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合计投票结果
表决
议案 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的股份总数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结果
股数 股数 股数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 会 议 事
规则》《独立董
事 工作 制 度 》
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防
范 控股 股 东 及
关 联方 资 金 占
用管理办法》部
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制定《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
《 累积 投 票 管
和 高级 管 理 人
员 薪酬 管 理 制
度》《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制度》
的议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页)。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签章处)
负责人:孙辉
(签字)
邢建枢 律师
(签字)
田 哲 律师
(签字)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