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8 0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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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对罗普特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罗普特科
                      (证监许可〔2021〕147 号)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83.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31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90,428.7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550.03 万元(不含增值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878.7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全部
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1]361Z0023 号)。公司依照规
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关于部分募
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
目投资额的公告》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市场
拓展及运维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市场拓展及运维服务网点建设项
      目
         合计               81,878.70        81,878.70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为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有效期内上述
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
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的审议程序
  罗普特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不超过 9,000.00 万元(含本数)
用于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罗普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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