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 福建水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8 0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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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广泛搜寻
合格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
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审查意见;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
则上应当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含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
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
采用其它方式召开(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
其他快捷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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