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
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股东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 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
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
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符合任职资格,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
和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的计算方式,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
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
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
的最高限额,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
当选。
第十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
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制度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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