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8 0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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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的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任何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
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相关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信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相关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
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余为临时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并将报告内容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和报纸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个月内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敦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
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以下规定持续披
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被否
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
付和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和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
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
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本
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
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住处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条   当公司知悉第二十三条所规定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见书或者
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
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
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规定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
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于信息公开披露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该披露
信息文本登载于公司内外部网站,并报告相关人员;
  (三)相关人员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董事会决
议、股东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征得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三)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以上第(三)项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须请求董事长,在征得其同意后予
以签发。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稿;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至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时间;
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时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
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任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
  第六十一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
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
权制止。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行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
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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