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 通化东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8 0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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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经营状况、银行资信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
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
料不充分的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近3年有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认为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的审批及程序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合法担保形式)。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
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
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担保责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
故意隐瞒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营运情况,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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