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履职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的投
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
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