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8 0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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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
诺;
 (五)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的行为;
 (六)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
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联络人应当具备
以下素质: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和指导。鼓励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
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
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
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九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
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
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
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
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
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
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
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
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
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
进行披露。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
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
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
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
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
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
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接受调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安排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
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
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
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六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并
进行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可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
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
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
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
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
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
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聘用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
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
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
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
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
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
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
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
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
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
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
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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