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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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的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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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需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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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
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方式召
开,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
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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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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