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
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传递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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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保密等规定,
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公平获悉重大事项信息,不得向投资者单独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
内幕信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或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投资及其他证
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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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的方式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二)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
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应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
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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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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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及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形成内部良好的
协调机制和信息收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
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场参观、电
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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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登记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来访
接待或者调研活动,并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
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
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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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工作机制,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
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