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22: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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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
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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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
及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
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章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
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含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
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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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导致存在被收购情形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源
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资金管理中心与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
对财务资助对象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进行信息披露,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
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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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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