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合
同的审批决策和信息披露,确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
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有关信息内部报告审批程序以及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指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产品
或者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工程等业务中,与客户、供应商等签署用以明确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合同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的协议、
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审批的规划、实施和监控,公司
各有关职能中心和板块公司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审批及授权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
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经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一)涉及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前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
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
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六条 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未达到或不适用上述审议标
准,但该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履行相应披露程序。
第三章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
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五)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六)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
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十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制度所述标
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需及时披露提示性
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中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
示风险。
如投标达到本制度所述标准,且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的,按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超过”、“超过”、“低
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