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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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
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审计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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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地行使审
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
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
保持相对稳定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和本
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应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接触到公司或某些个人秘
密以及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
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报告并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
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
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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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境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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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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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如有)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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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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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权限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起草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经审计委员
会报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参与研究公司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
构材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
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有权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五)有权审查会计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
件,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
(六)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证明文件;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同意,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有
权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反映,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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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以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
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
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通过审查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
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在了解
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编制内部审计
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程序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
沟通的内容和结果,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
方法、审计情况、审计结果及建议。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
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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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
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
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审计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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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
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过的审计事项必须按
规定建立并保管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一般仅允许授权的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查阅,其他
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跨部门查阅,应先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批,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解释权、修
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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